公告日期:101年10月1日 信用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親愛的卡友您好:
感謝您對本行的支持與愛護。自2012年10月1日起,本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將由10.74%~19.929%調整為3.88%~19.929%;並同步修改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約定內容。另為配合法令,本行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增訂學生持卡人之相關約定事項,新增條款將於2012年11月1日生效。如您不接納本行修正後之信用卡相關條款,請參考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條有關終止合約的權利。

原條款 修正後條款
第三條 (附卡持卡人)
一.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本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及指定同一存款帳戶扣付或繳付全部應付款項,且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第三條 (附卡持卡人/學生持卡人
一.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本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及指定同一存款帳戶扣付或繳付全部應付款項,且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所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三.具學生身分之持卡人特別約定事項:
1.持卡人同意本行將對持卡人發卡之情事通知持卡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情形。
2.持卡人同意且授權本行,無須事前通知持卡人,即得依持卡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要求,提供持卡人消費對帳單明細。
3.本行有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持卡人是否具學生身分。持卡人如未據實告知,且本行經由其他方式得知持卡人具有學生身分者,持卡人仍同意依照本約定條款中有關學生持卡人之特別約定事項辦理,本行並得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
4.持卡人如有超出清償能力之刷卡情事,或未據實告知具學生身分且持有超過三家銀行之信用卡及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本行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即逕行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第十三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四.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未能扣款者,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截止日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四至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日息萬分之二點九四至萬分之五點四六)按日計算計付予本行。
第十三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四.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未能扣款者,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截止日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至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日息約萬分之一點零六至萬分之五點四六)按日計算計付予本行。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三.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四至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日息萬分之二點九四至萬分之五點四六)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行得在前述利率範圍內,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信用卡使用情形、繳款記錄暨其他整體信用評分要項(包括但不限於延滯狀況、繳款行為、短期資金需求行為、總負債曝險金額、授信產品額度使用率情形、近期新增曝險狀況、授信異常、支票拒往、退票、強制停卡、申請債務協商、整體金融往來)等等因素,並考量本行營運利潤、及製卡發卡、卡片維護、服務提供、作業成本等營運成本、資金成本、風險損失成本等,每季覆審進行評核調整,以本行信用卡信用評比系統評估結果,核予各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並以信用卡帳單、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但調高持卡人循環信用利率者,應於60日前通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則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
三.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至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日息約萬分之一點零六至萬分之五點四六)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行得在前述利率範圍內,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信用卡使用情形、繳款記錄暨其他整體信用評分要項(包括但不限於延滯狀況、繳款行為、短期資金需求行為、總負債曝險金額、授信產品額度使用率情形、近期新增曝險狀況、授信異常、支票拒往、退票、強制停卡、申請債務協商、整體金融往來)等等因素,並考量本行營運利潤、及製卡發卡、卡片維護、服務提供、作業成本等營運成本、資金成本、風險損失成本等,每季覆審進行評核調整,以本行信用卡信用評比系統評估結果,核予各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並以信用卡帳單、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但調高持卡人循環信用利率者,應於60日前通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則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