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年02月18日信用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親愛的卡友您好:

本行配合法令修正,茲調整/變更/新增部份信用卡相關條款。如您在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或持有本行信用卡,以下修訂將具有約束力。如您不接納本行調整/變更/新增之信用卡相關條款,請參考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條有關終止合約的權利。

信用卡約定條款
原條款/約定內容 調整/變更後之條款/約定內容
第七條 年費
一、信用卡申請人於本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本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本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否則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逕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一、信用卡申請人於本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本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本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條款生效日期:2011/4/27
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
四、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本行得依本約定條款所列之下列方式計算並收取違約金(倘持卡人違反約定而連續三期以上(含)未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持卡人應付之違約金則最高連續收三期)
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持卡人每月帳單應付帳款在999元(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
約金。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
[實例1]張先生11月帳單採用循環信用繳款,12月帳單帳上有循環信用利息。例如:張先生的結帳日期為12月21日,繳款期限是次年1月8日,前期累積應繳總額為新台幣19,600元,1月3日繳款新台幣10,000元,1月12日預借現金10,000元,1月15日消費了27,000元,該筆帳款入帳日為1月17日,1月17日消費了14,200元,該筆帳款入帳日1月19日。則張先生1月21日的帳單需付循環利息金額新台幣228元。計算方式如下 ( 此例年利率為 19.929%) :
12/22~1/02 NT$19,600×19.929%/365×12天 =NT$128.42
1/03~1/21 (NT$19,600-NT$10,000)×19.929%/365×19天 =NT$99.59
NT$ 128.42 + NT$99.59 = NT$228.01
【1/15及1/17消費的新台幣41,200元乃為當期消費帳款及1/12預借現金金額為當期產生,故不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若下期仍使用循環信用,則得計入下期循環信用利息。】
[實例2] 張先生11月帳單未採用循環信用繳款,12月帳單帳上無循環信用利息。例如:張先生的結帳日期為21日,11月29日消費2000元,該筆帳款入帳日為12月1日,12月21日前月結餘帳2000元,於1月3日繳款1000元,按入帳日消費計息,1月12日預借現金10,000元,1月15日消費了27,000元,該筆帳款入帳日為1月17日,1月17日消費了14,200元,該筆帳款入帳日1月19日。則張先生1月21日的帳單需付循環利息金額新台幣46元。計算方式如下 ( 此例年利率為 19.929%) :
12/1~1/2 NT$2,000×19.929%/365×33天 =NT$ 36.03
1/3~1/21 (NT$2,000-NT$1,000)×19.929%/365×19天 =NT$ 10.37
NT$ 36.03 + NT$ 10.37 = NT$46
【1/15及1/17消費的新台幣41,200元乃為當期消費帳款及1/12預借現金金額為當期產生,故不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若下期仍使用循環信用,則得計入下期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計算實例說明:
帳單結帳日為1月18日 ,繳款截止日為2月5日
1月21日張先生收到帳單,應付帳款為19,600元,最低應繳金額1,000元,循環利息228元,預借現金手續費450元。
若於2月5日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則2月18日帳單結帳時,另需繳交違約金500元。
四、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本行得依本約定條款所列之下列方式計算並收取違約金(倘持卡人違反約定而連續三期以上(含)未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者,持卡人應付之違約金則最高連續收三期)
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持卡人每月帳單應付帳款在1000元(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循環信用利息,以未繳款餘額計算實例說明:

張先生帳上無循環信用金額,結帳日9/3,繳款截止日為9/21,循環信用利率為19.929%。
8/20消費30,000元,入帳日為8/22;
9/1消費10,000元,入帳日為9/3 ;
9/3 結帳日帳單明細:
1. 應繳總金額:40,000(=30,000+10,000)
2. 最低應繳金額:4,000(40,000*10%)

張先生於9/18還款500元,未繳款餘額為39,500(=40,000-500)

10/3結帳日帳單明細:

1. 循環信用利息:861(=193.38+668.57)
8/22~9/2 (30,000-500)*19.929%*12天/365=193.38
9/3~10/3 (30,000-500+10,000)*19.929%*31天/365=668.57

2.違約金:因未於9/21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4,000元,延滯第一個月,需繳交違約金300元。

3.總應繳金額:40,661(=39,500+861+300)

4.最低應繳金額: $5,661 (=$3500+[(40661-3500-861-300)*2%(不足1000元,以1000元計)] +$861+ $300)


條款生效日期:2011/4/27
(違約金條款提前於2011/3/31起實施)

新增: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 - 信用卡分期付款專案約定條款  生效日期:2011/4/22
  1. 分期付款專案申請人以經本行認可之滙豐(台灣)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下稱持卡人)為限,且不適用公司卡、商務卡之持卡人。
  2. 持卡人有符合以下條件之ㄧ者,得就信用卡帳單(款)以每月為一期申請分期付款:
    (1)消費來電分期付款:單筆刷卡新增一般消費金額最低新台幣1,000元(含)且當期新增一般消費累積達新台幣3,000元(含)以上,可就該單筆消費金額申請3期、6期、12期信用卡分期付款。
    (2)消費帳單分期付款: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含)以上,可就該當期帳單新增金額申請3期、6期、12期、18期、24期信用卡分期付款。
  3. 本專案每期手續費為核准金額0.45%~0.90%。各期總費用年百分率為:3期8.08%~16.13%;6期9.20%~18.29%;12期9.82%~19.37%;18期10.00%~19.57%;24期10.05%~19.53%。以分期金額新台幣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每期手續費為核准金額乘以0.45%~0.90%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5,400~10,80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為9.82%~19.37%。註:1.本約定條款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利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99年12月27日。
  4. 本專案所稱之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係指信用卡一般簽帳消費交易,但不包括公用事業代繳費用、預借現金、滙轉金之每期應付金額、超過信用額度之消費(包含臨時調高信用額度期間之消費)、年費、滾入循環信用之金額及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掛失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及其它類似現金交易、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等各項費用及其他分期專案之消費。
  5. 手續費應於核准時一次付清,惟本行同意依持卡人信用狀況及紀錄採用分期方式收取。每期應付之手續費將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中。如持卡人選擇分期繳納手續費,倘嗣後欲提前清償分期剩餘款項者,應於提前清償時一次繳付至提前清償日止應給付之手續費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新台幣300元,並計入信用卡帳單收取。惟持卡人不得僅就部份剩餘未到期的帳單分期餘額為提前清償。
  6. 本專案之核准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外幣交易之核准金額,以特約商店實際請款之新台幣金額為準。
  7. 持卡人同意本專案後,即不得以商品價格之漲跌或退換貨為由而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本專案借款之還款義務。如持卡人就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原購買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8. 本專案經本行核准者,本行將就核准金額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持卡人應自本專案核准日起依核准之分期期數平均攤還(若無法均分,則其尾數應計入首期之應攤還金額上)本專案核准金額。本專案每期應償還之本金金額(下稱「每月應付分期本金」)及每期手續費,將併入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9. 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帳款分期期間發生停用之情形,即視為未依本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算循環利息及違約金。
  10. 本專案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持卡人按月繳付之信用卡帳款若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抵沖本專案未到期之帳款分期本金餘額。
  11. 持卡人欲申請本專案者,應於帳單繳款截止日3個工作天前致電本行申辦,若已申辦自動扣繳者,應於帳單繳款截止日8個工作天前致電本行申辦。持卡人得於申請本專案後七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解除本專案之申請。
  12.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本專案成立與否,以及決定核准金額、分期期數、手續費暨持卡人之其他信用條件是否經本行認可得申請本專案之權利。關於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滙豐(台灣)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之。
  13.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者外,本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專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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