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年12月9日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通知:

感謝您對本行的支持與愛護。本行一直秉持著穩健發展與多元化服務的宗旨,提供精采豐富的信用卡優惠活動。為提供您更好的服務並配合法令修正,茲調整/變更/新增部份信用卡相關條款。本次修訂內容將自2012年2月10日起生效,如您在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或持有本行信用卡,以下修訂將具有約束力。如您不接納本行調整/變更/新增之信用卡相關條款,請參考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條有關終止合約的權利。 若您對以下變更/新增內容有任何疑議,歡迎您致電本行客戶服務中心(02)8072-3000。

信用卡約定條款
原條款/約定內容 調整/變更後之條款/約定內容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新增第八項)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八、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特店刷卡消費,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之交易,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等情形時,本行基於風險、詐欺防治考量,得保留對持卡人之單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使用本行信用卡。
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二、持卡人若有下列事由之一,經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者,本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必要時,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二、持卡人若有下列事由之一,經本行以電話、簡訊、電子文件、傳真、信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者,本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必要時,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新增第四項)
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四、本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權益,於持卡人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持卡人後,保留逐筆交易授權權利或採取必要之安全控管措施。
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1)信用卡分期付款專案約定條款
3. 本專案每期手續費為核准金額0.45%~0.90%。各期總費用年百分率為:3期8.08%~16.13%;6期9.20%~18.29%;12期9.82%~19.37%;18期10.00%~19.57%;24期10.05%~19.53%。以分期金額新台幣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每期手續費為核准金額乘以0.45%~0.90%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5,400~10,80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為9.82%~19.37%。
註:1.本約定條款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利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99年12月27日。
3. 申請分期付款專案之開辦費為每次100元,分期款項之適用利率為3.88%~18.88%,採年金法按分期期數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以分期金額新台幣10萬元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100元,依照持卡人所適用之分期利率加計相關手續費計算後,各期總費用年百分率為:3期4.48%~19.48%;6期4.22%~19.23%;12期4.06%~19.07%;18期4.01%~19.01%;24期3.98%~18.98%。
分期付款開辦費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將列入持卡人申請核准後之第一次信用卡帳單,並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中;持卡人應一次付清。
註:1.本約定條款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利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0年11月7日。
5. 手續費應於核准時一次付清,惟本行同意依持卡人信用狀況及紀錄採用分期方式收取。每期應付之手續費將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中。如持卡人選擇分期繳納手續費,倘嗣後欲提前清償分期剩餘款項者,應於提前清償時一次繳付至提前清償日止應給付之手續費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新台幣300元,並計入信用卡帳單收取。惟持卡人不得僅就部份剩餘未到期的帳單分期餘額為提前清償。 5. 如持卡人嗣後欲提前清償分期剩餘款項者,應依持卡人提前清償時已繳款之分期期數,以分段方式遞減收取違約金:已繳款之期數未滿3期(不含3期)者,收取7
00元;已繳款之期數達3期(含)以上而未滿6期(不含6期)者,收取500元;已繳款之期數達6期(含)以上,收取3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將計入信用卡帳單收取。惟持卡人不得僅就部份剩餘未到期的帳單分期餘額為提前清償。
8. 本專案經本行核准者,本行將就核准金額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持卡人應自本專案核准日起依核准之分期期數平均攤還(若無法均分,則其尾數應計入首期之應攤還金額上)本專案核准金額。本專案每期應償還之本金金額(下稱「每月應付分期本金」)及每期手續費,將併入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8. 本專案經本行核准者,本行將就核准金額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持卡人應自本專案核准日起依核准之分期期數以年金法平均攤還(若無法均分,則其尾數應計入末期之應攤還金額上)本專案核准金額之本息。本專案每期應償還之本金(下稱「每月應付分期本金」)及利息,將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9. 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帳款分期期間發生停用之情形,即視為未依本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算循環利息及違約金。 9. 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帳款分期期間發生停用之情形,即視為未依本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循環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10. 本專案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持卡人按月繳付之信用卡帳款若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抵沖本專案未到期之帳款分期本金餘額。 10. 本專案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持卡人按月繳付之信用卡帳款若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抵沖本專案未到期之帳款分期本金餘額。
12.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本專案成立與否,以及決定核准金額、分期期數、手續費、暨持卡人之其他信用條件是否經本行認可得申請本專案之權利。關於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滙豐(台灣)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之。 12.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本專案成立與否,以及決定核准金額、分期期數、手續費、分期利率 暨持卡人之其他信用條件是否經本行認可得申請本專案之權利。關於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滙豐(台灣)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之。

新增: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2)特約商店分期付款約定條款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專案中簡稱「滙豐銀行」,且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於本專案中簡稱「滙豐信用卡」。
  2. 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專案僅限用滙豐銀行於台灣地區所發行之滙豐信用卡,但不含公司卡、商務卡。
  3. 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之金額以滙豐信用卡之可用餘額為上限,最高不可超過其信用額度,若有超過信用額度者,則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金額需加計於當月最低應繳金額。分期付款總金額於刷卡交易當時即佔用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分期付款累計購物總金額若未超過信用卡之可用餘額時,持卡人可多次申請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
  4. 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係由滙豐銀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滙豐銀行。
  5. 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專案核准日起,分期付款本金將依持卡人選擇之還款期數按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下稱「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將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6. 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之分期適用的期間、商品、價格與期數(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以特約商店現場公告為準。
  7. 「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次分期付款購物金額/選擇之分期付款期數=每月應攤還金額
    如每月應攤還金額無法均分時,則其尾數應計入首期之應攤還金額內;若因電子簽帳端末機就應付款項計算公式設定之不同,以致簽帳單據收執聯所示之「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及「分期付款總金額」與持卡人之月結單所示若有誤差者,則實際應付金額以持卡人月結單所示之金額為準。
  8. 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期間發生停用之情形,即視為未依本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循環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9. 持卡人之每月應攤還金額將計入滙豐精選禮遇紅利積分計劃。
  10. 持卡人應妥善保留其「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及「電子簽帳端末機簽帳單據收執聯」以便日後查詢。
  11. 持卡人在選擇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時,一旦交易完成,不得取消;還款期數不得中途更改,除經滙豐銀行同意外亦不得要求提前清償。
  12. 持卡人進行郵購式訪問買賣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特約商店解除買賣契約。倘該分期付款交易為多筆商品者,則辦理退貨時須退回全數商品,無法核准單筆商品分別退貨之申請。特約商店規範之商品鑑賞期逾上述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七日鑑賞期者,持卡人於收受商品七日後欲辦理退貨,持卡人應自行洽特約商店辦理。相關出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服務請逕洽商品出賣人。
  13. 參加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專案時,將由滙豐銀行就申請人所購買的商品/服務之全部價款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並由客戶自滙豐銀行核准之日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分期償還「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惟滙豐銀行於商品買賣中,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或申請人與特約商店就所購買之商品/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申請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滙豐銀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如無法解決,申請人得要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訂之「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14. 有關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滙豐信用卡約定條款定之。
  15.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者外,滙豐銀行保留最終核准信用卡分期付款與否及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專案/條款之權利。
  16. 各特約商店之優惠產品規格與配備、實際價格、優惠內容、優惠活動期間與實際贈品等注意事項,請以特約商店實際公告為準。各特約商店保留活動修改權利,如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17. 「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帳款沖銷順序:持卡人申請特約商店分期付款,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持卡人按月繳付之信用卡帳款若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抵沖本專案未到期之帳款分期本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