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以下稱本行)為:(1)處理台端與本行之往來交易、(2)提供適當之產品與服務資訊、(3)本行之業務、財務、稅務、營運或風險管理需要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或共同行銷、統計調查分析、內部控制、管理及稽核、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等目的)、(4)本行於依第一條說明所示之目的或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或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5)進行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之程序、(6)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與財務資訊之交換、(7)提供予如下列第三條所示之利用對象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章程或法令允許之目的,及(8)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等之目的,本行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台端之相關個人資料(詳如第二條之說明),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之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台端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請詳附錄一。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以本行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本行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台端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

1. 識別類C001至C003(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或信用卡之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2. 特徵類C011至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3. 家庭情形C021至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之姓名等)
4. 社會情況C031至C041(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居留證明文件等)
5.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至C053(如學歷、專業技術等)
6. 受僱情形C061至C062、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
7. 財務細節C081至C089、C091至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外匯交易紀錄、信用額度等)
8. 商業資訊C101至C103(如商業種類等)
9. 健康與其他C111、C115至C116、C118(如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等)
10. 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如無法歸類之電子郵件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
2. 地區:下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 對象:本行、同業、往來金融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劵櫃檯買賣中心、金融同業拆款中心、受委外之機構或與本行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受託辦理市場調查之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行有業務或交易往來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擬向本行讓購資產及負債、承擔風險或進行合併之人(如有)、本行之母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滙豐控股公司(HSBC Holdings PLC)及其下所有子公司與關係企業(以下合稱滙豐集團成員),及中華民國、英國、香港及其他對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或其他政府機構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若台端擬行使上述權利,可透過本行客服中心、各分行或網路銀行提出請求,本行將依台端之請求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五、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本行得拒絕台端相關交易或服務之申請或辦理。

六、 台端同意本行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本行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分行及網站公告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台端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屆時,請台端詳閱指定網頁內容。

七、 如台端與本行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事項為準。

附錄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相關特定目的

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本行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人身保險 ◎土地行政 ◎不動產服務 ◎公共關係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戶政 ◎代理與仲介業務 ◎外匯業務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仲裁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 ◎刑案資料管理 ◎存款與匯款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投資管理 ◎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保險監理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信託業務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核貸與授信業務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消費者保護 ◎財產保險 ◎財產管理 ◎財稅行政 ◎退撫基金或退休金管理 ◎商業與技術資訊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授信業務 ◎教育或訓練行政 ◎票券業務 ◎票據交換業務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發照與登記 ◎華僑資料管理 ◎稅務行政 ◎訴願及行政救濟 ◎鄉鎮市調解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募款(包含公益勸募) ◎會計與相關服務 ◎資(通)訊服務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資通安全與管理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徵信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 ◎憑證業務管理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警政 ◎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其他司法行政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配合國內及國際洗錢防制、打擊恐怖份子調查與經濟制裁 ◎美國稅務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