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年09月06日信用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親愛的卡友您好,為配合法令,本行擬修改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有關溢繳款項處理之相關約定,修正後條款將於2013年10月6日生效。如您不接納本行修正後之信用卡相關條款,請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向本行提出異議。詳細條款說明請連結至本行網站www.hsbc.com.tw。

原條款/約定內容 調整/變更後之條款/約定內容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
四.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正卡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本行暫時無息保管。如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本行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本行之應付帳款。若持卡人指示本行退還其溢繳應付帳款至本行或他行帳戶,應繳付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第十四條(一般繳款)
四.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正卡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本行暫時無息保管。如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本行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本行之應付帳款。若持卡人指示本行退還其溢繳應付帳款,應繳付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本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本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