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單分期

約定條款

  • 分期付款專案申請人以經本行認可之滙豐(台灣)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下稱持卡人)為限,且不適用公司卡、商務卡之持卡人。
  • 持卡人有符合以下條件之ㄧ者,得就信用卡帳單(款)以每月為一期申請分期付款: (1) 消費來電分期付款:單筆刷卡新增一般消費金額最低新台幣1,000元(含)以上,可就該單筆消費金額申請3期、6期、12期信用卡分期付款。
    (2) 消費帳單分期付款: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含)以上,可就該當期帳單新增金額申請3期、6期、12期、18期、24期信用卡分期付款。
  • 申請分期付款專案之開辦費為每次100元,分期款項之適用利率為5.68%~15.00%,採年金法按分期期數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以分期金額新台幣10萬元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100元,依照持卡人所適用之分期利率加計相關手續費計算後,各期總費用年百分率為:3期 6.28%~15.61%;6期 6.02%~15.35%;12期5.87%~15.19%;18期5.81%~15.13%;24期5.78%~15.10%。
    分期付款開辦費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將列入持卡人申請核准後之第一次信用卡帳單,並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中;持卡人應一次付清。

    註:1.本約定條款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利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 本專案所稱之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係指信用卡一般簽帳消費交易,但不包括公用事業代繳費用、預借現金、?轉金之每期應付金額、超過信用額度之消費(包含臨時調高信用額度期間之消費)、年費、滾入循環信用之金額及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掛失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及其它類似現金交易、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等各項費用及其他分期專案之消費。
  • 如持卡人嗣後欲提前清償分期剩餘款項者,應依持卡人提前清償時已繳款之分期期數,以分段方式遞減收取違約金:已繳款之期數未滿3期(不含3期)者,收取700元;已繳款之期數達3期(含)以上而未滿6期(不含6期)者,收取500元;已繳款之期數達6期(含)以上,收取3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將計入信用卡帳單收取。惟持卡人不得僅就部份剩餘未到期的帳單分期餘額為提前清償。
  • 本專案之核准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外幣交易之核准金額,以特約商店實際請款之新台幣金額為準。
  • 持卡人同意本專案後,即不得以商品價格之漲跌或退換貨為由而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本專案借款之還款義務。如持卡人就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原購買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 本專案經本行核准者,本行將就核准金額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持卡人應自本專案核准日起依核准之分期期數以年金法平均攤還(若無法均分,則其尾數應計入末期之應攤還金額上)本專案核准金額之本息。本專案每期應償還之本金(下稱「每月應付分期本金」)及利息,將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 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帳款分期期間發生停用之情形,即視為未依本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循環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 本專案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持卡人按月繳付之信用卡帳款若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抵沖本專案未到期之帳款分期本金餘額。
  • 持卡人欲申請本專案者,應於帳單繳款截止日3個工作天前致電本行申辦,若已申辦自動扣繳者,應於帳單繳款截止日8個工作天前致電本行申辦。持卡人得於申請本專案後七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解除本專案之申請。
  • 本行保留最終核准本專案成立與否,以及決定核准金額、分期期數、手續費、分期利率暨持卡人之其他信用條件是否經本行認可得申請本專案之權利。關於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滙豐(台灣)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之。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者外,本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專案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