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新臺幣)
持卡人同前述國外旅行全程往返途中,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前項旅行期間,以不超過30日為限。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保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費用未經全民健保給付,則依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