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轉金

約定條款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預借現金分期付款同意書
申請人茲向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信用卡預借現金分期付款產品(下稱「匯轉金」),除須遵守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同意遵守以下特別約定條款: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轉金之申請人,以持有滙豐(台灣)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為限,惟不含公司卡及商務卡之持卡人。
  • 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毋須另行通知申請人,得逕行將 貴行核准之匯轉金金額匯至申請人之指定匯款帳戶。除符合本約定條款第12條之規定外,申請人於 貴行將匯轉金金額匯入申請人之指定匯款帳戶後,不得撤銷或變更其申請。
  • 匯轉金最低申請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整,最高為新臺幣40萬元整,且申請金額應以新臺幣壹仟元為單位。惟申請人申請之匯轉金金額如高於 貴行所核准之金額,仍應以 貴行所核准之金額為準。
  • 申請人於申請匯轉金時須以申請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帳戶作為指定匯款帳戶,且申請人同意如因其指定 貴行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匯轉金之指定撥款帳戶,致有應付之匯款作業處理費產生,申請人同意自行負擔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本匯轉金金額中扣除,且如因申請人填載帳戶資料有誤,致 貴行匯撥款項產生退匯情事,申請人仍須負擔該筆匯款作業處理費。
  • 匯轉金之還款期數得依申請人之申請為三十期、二十四期、十二期或六期。申請人應自撥款日起,依貴行所核准之分期年利率,以每月為一期,採年金法計算,按期平均攤還匯轉金之借款本息(若無法均分,則尾數計入最後一期應攤還金額計算)。匯轉金每期應攤還金額將併入申請人之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中,申請人應於信用卡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如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申請人應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循環利率計收利息及違約金。
  • 匯轉金適用之分期年利率為9.88%~15%,總費用年百分率即分期年利率。本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為民國104年9月1日。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視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申請人申辦匯轉金時實際所適用之分期利率,得以帳單、電話、電子郵件揭露(示)為準,如 貴行提供適用分期利率低於本條款揭露分期利率,則申請人同意 貴行另行通知後適用。
  • 申請人如就全額未到期的匯轉金貸款本金餘額提前清償時, 貴行得依下列標準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已繳款之期數未滿12期者(不含),每次計收新臺幣500元之提前清償違約金,已繳款之期數達12期(含)以上,每次計收新臺幣300元之提前清償違約金,提前清償違約金將計入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收取。惟申請人不得僅就部份剩餘未到期貸款本金餘額提前清償。
  • 違約:(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申請人之違約事由:(i)申請人於匯轉金金額未全部清償完畢前,連續三次未於信用卡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或(ii)申請人於匯轉金金額未全部清償完畢前, 貴行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降低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停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iii)申請人於匯轉金金額未全部清償完畢前,申請人終止信用卡約定條款取消信用卡。(2)申請人有前述違約事由之一者,除 貴行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事先通知或催告始得降低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停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外,貴行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申請人,得(i)取消申請人於本專案所享受之優惠,(ii)將申請人所有未償還之匯轉金金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內。
  • 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申請人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如申請人所繳付之信用卡帳款有溢繳情形時,其溢繳之金額將抵付次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其餘未到期之匯轉金金額。
  • 匯轉金金額及相關利息費用皆不列入信用卡紅利積點及現金回饋優惠之計算。
  • 本同意書自 貴行收件登錄日起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前持卡人若未來電告知 貴行終止本同意書之約定, 貴行將為持卡人自動續約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遇信用卡換發、補發、續發時,本同意書仍為有效,惟合約期間申請人須持有 貴行任一有效信用卡,方得申請匯轉金。
  • 匯轉金申請成功後,申請人可於七日內來電告知 貴行取消該次交易並返還匯轉金金額,申請人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如本約定條款與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有相歧異者,就匯轉金部份悉依本約定條款為準。
  • 貴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匯轉金專案及決定核准金額,分期年利率及費用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