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海外刷滙豐Visa信用卡,活動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且完成登錄享「2024年巴黎奧運之旅」抽獎機會,共有3名中獎人,一人中獎兩人同行,刷愈多中獎機會愈大!
滿額抽獎機會說明:
- 全卡友消費累積每滿新台幣50,000元即可享1次抽獎機會。
- 新卡友消費累積每滿新台幣50,000元即可享2次抽獎機會。
- 全卡友(含新卡友)商店分期/信用卡分期產品加碼 5 次抽獎機會。
※活動期間:2024/3/1~2024/4/30
※登錄名額:限量30,000名,於2024/3/1下午3點開始登錄。
※活動獎項:由Visa提供,共3名中獎人(雙人同遊)。
* 新卡友係指於2024/3/1~2024/4/30申辦並核卡,且核卡前六個月內須未持有滙豐信用卡正卡或附卡。
* 每一持卡人限中獎乙次,附卡消費併入正卡計算。
「2024年巴黎奧運之旅 」獎項包含:
巴黎交通卡*2 (30歐元)
+Visa感應支付卡*2(200歐元)
立即登錄
(限量30,000名,於2024/3/1下午3點開始登錄。)
前進奧運最推滙豐Visa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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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於本活動簡稱「滙豐銀行」或「本行」;滙豐(台灣)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簡稱「滙豐信用卡」。滙豐銀行將於2024年開春時全面升級信用卡系統,活動期間如遇系統轉換將無法使用信用卡特店分期服務,實際暫停服務日期將於滙豐(台灣)網站上更新,請以滙豐銀行官網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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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動限以滙豐Visa信用卡刷卡消費始得參加,惟不含公司卡、商務金/普卡、Visa金融卡和Mastercard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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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間(2024.3.1~2024.4.30)內,持卡人須至本行活動網頁完成登錄(限量30,000名),如符合以下條件可獲得相對應之抽獎機會(每一持卡人限中獎乙次,附卡消費併入正卡計算,本抽獎禮獎項共限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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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間海內外消費累積每滿新台幣50,000元,可享抽獎機會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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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卡友限定(係指於2024.3.1~2024.4.30申辦並核卡,且核卡前六個月內須未持有滙豐信用卡正卡或附卡):活動期間海內外消費累積每滿新台幣50,000元可享抽獎機會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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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間辦理商店分期則加碼5次抽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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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間申辦成功信用卡分期產品加碼5次抽獎機會(與(3)擇一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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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動係指交易日於2024.3.1~2024.4.30,持卡人須於活動期間內完成登錄,且廠商須於2024.5.10前請款入帳之刷卡消費始得享有抽獎資格次數之計算(以本行系統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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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獎辦法:本行將以電腦隨機方式,就符合抽獎資格之持卡人於2024.5.15抽出3名中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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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名單將於2024.5.20前於滙豐銀行網頁公告,中獎人須同意本行於網站上公布其部分姓名、部分隱碼之身分證字號及通訊地所在縣市,本行將於2024.5.20前以掛號寄送中奬通知函至持卡人帳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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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奬人須配合本行/Visa辦理相關領奬手續後始可獲贈獎項,未於中獎通知函之期限內完成領奬手續者視同放棄,本行將改通知候補人選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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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項屬於機會中獎且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0元,依照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需由本行於給付獎項前按獎項價值先行扣繳10%稅款,並申報為中獎人當年度個人所得,本行將於隔年1月底前辦理上述扣繳憑單申報作業,領獎人應將該所得額納入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中獎人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括(但不限於)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達183天之外國籍人士),則不論獎項價值,均須就其獎項所得先行繳納20%扣繳稅款,始得領取獎項。若中獎人未提供相關資料或未繳納應繳稅額予本行,導致兌換期限前未完成領獎手續等相關事宜者,即視為自動放棄領獎資格,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中獎人參加本活動而須支付之任何稅捐或須申報之任何稅務資訊,係屬其依稅法規定所須履行之稅務遵循義務,概與本行無關。倘若中獎人有稅務法令適用之爭議者,概由中獎人自行向稽徵機關提出疑義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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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 2024年巴黎奧運主題雙人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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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日期限定為2024/8/8~2024/8/11,並依實際狀況安排酒店與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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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賽事雙人門票2場日期介於2024/8/10~2024/8/11之間,觀賞項目預計為田徑/閉幕典禮,如遇天氣、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國際奧運委員會調整提供賽事項目門票,將依國際奧運委員會安排為準,中獎人同意滙豐銀行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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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動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變更、延期或取消,滙豐銀行將不以其他形式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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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上述抽獎獎項未提及之內容,例如:
- 預定行程以外的其他交通花費。
- 住宿早餐以外的餐飲及預定賽事以外的自由行程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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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額外發生費用,如電話帳單,洗衣,客房內迷你酒吧等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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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稅務、旅遊醫療保險、平安險及護照與簽證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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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Visa提供的「Visa 2024年巴黎奧運主題雙人遊」,實際內容及各項安排滙豐銀行無權干涉,中獎人同意滙豐銀行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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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之滙豐Visa信用卡於回饋時須為有效卡,若持卡人及其所屬之附卡有停卡(含信用卡強制停用及申請停用)、延滯繳款或違反信用卡契約等情事者,持卡人將喪失回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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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滙豐銀行與Visa保留隨時於網站上公告變更、修改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滙豐銀行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本活動如有變更或終止時,將
於滙豐銀行官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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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於本活動簡稱「滙豐銀行」或「本行」;滙豐(台灣)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簡稱「滙豐信用卡」。滙豐銀行將於2024年開春時全面升級信用卡系統,活動期間如遇系統轉換將無法使用信用卡特店分期服務,實際暫停服務日期將於滙豐(台灣)網站上更新,請以滙豐銀行官網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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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次分期付款購物金額/選擇之分期付款期數=每月應攤還金額。分期付款每月應攤還金額將計入持卡人之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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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符合本活動規定之滙豐信用卡於活動期間內於指定商店刷卡,得依現場公告之期間、利率、商品、分期門檻與期數選擇參加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專案,享分期付款0手續費優惠。滙豐銀行將不會對持卡人另行收取辦理分期付款之手續費用,惟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期間發生停用情形,即視為未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滙豐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循環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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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應妥善保留其「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及「電子簽帳端末機簽帳單據收執聯」以便日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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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在選擇滙豐「分期付款」專案時,一旦交易完成,不得取消;還款期數不得中途更改,除經滙豐銀行同意外亦不要求提前清償。2017.10.01起特約商店分期零利率付款消費將不再依卡別提供紅利/哩程/現金等積分計畫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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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係由滙豐銀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滙豐銀行。持卡人如進行郵購式訪問買賣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特約商店解除買賣契約。滙豐銀行於商品買賣中,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或申請人與特約商店就所購買之商品/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申請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滙豐銀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如無法解決,申請人得要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訂之「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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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銀行保留最終核准信用卡分期付款與否及決定分期付款金額、期數等之權利。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滙豐銀行「特約商店分期付款注意事項」及「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信用卡分期注意事項之詳情及其他限制條件,請至滙豐銀行網站http://www.hsbc.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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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專案申請人以經本行認可之滙豐(台灣)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下稱持卡人)為限,且不適用公司卡、商務卡之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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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就信用卡帳單(款)以每月為一期申請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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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消費分期付款:單筆刷卡新增一般消費金額最低新台幣1,000元(含)以上,可就該單筆消費金額申請3期、6期、12期、18期、24期、30期信用卡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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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帳單分期付款: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含)以上,可就該當期帳單新增金額申請
3期、6期、12期、18期、24期、30期信用卡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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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期付款專案之開辦費為每次100元,分期款項之適用利率為5.68%~15.00%,採年金法按分期期數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以分期金額新台幣10萬元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100元,依照持卡人所適用之分期利率加計相關手續費計算後,各期總費用年百分率為:3期
6.28%~15.61%;6期
6.02%~15.35%;12期5.87%~15.19%;18期5.81%~15.13%;24期5.78%~15.10%;30期5.76%~15.08%。分期付款開辦費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將列入持卡人申請核准後之第一次信用卡帳單,並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中;持卡人應一次付清。註:1.本約定條款揭露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利率。3.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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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所稱之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係指信用卡一般簽帳消費交易,但不包括公用事業代繳費用、預借現金、滙轉金之每期應付金額、超過信用額度之消費(包含臨時調高信用額度期間之消費)、年費、滾入循環信用之金額及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掛失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及其它類似現金交易、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等各項費用及其他分期專案之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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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持卡人嗣後欲提前清償分期剩餘款項者,應依持卡人提前清償時已繳款之分期期數,以分段方式遞減收取違約金:已繳款之期數未滿3期(不含3期)者,收取700元;已繳款之期數達3期(含)以上而未滿6期(不含6期)者,收取500元;已繳款之期數達6期(含)以上,收取3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將計入信用卡帳單收取。惟持卡人不得僅就部份剩餘未到期的帳單分期餘額為提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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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之核准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外幣交易之核准金額,以特約商店實際請款之新台幣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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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同意本專案後,即不得以商品價格之漲跌或退換貨為由而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本專案借款之還款義務。如持卡人就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原購買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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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應自本專案核准日起依核准之分期期數以年金法平均攤還(若無法均分,則其尾數應計入末期之應攤還金額上)本專案核准金額之本息。本專案每期應償還之本金(下稱「每月應付分期本金」)及利息,將併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應於帳單所載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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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如有「信用卡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或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專案帳款分期期間發生停用之情形,即視為未依本約定條款按期清償,本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持卡人所有未到期之分期攤還本金餘額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持卡人下期信用卡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循環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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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信用卡帳款沖銷順序: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所繳付之信用卡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沖抵之:信用卡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違約金)、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利息、分期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預借現金、一般消費。持卡人按月繳付之信用卡帳款若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抵沖本專案未到期之帳款分期本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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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欲申請本專案者,應於帳單繳款截止日3個工作天前致電本行或上本行網站「滙豐e指分」、「信用卡網路服務」或透過本行「行動帳單」申請;惟當期帳單已產生者,持卡人仍須繳納該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若已申辦自動扣繳者,應於帳單繳款截止日8個工作天前致電本行申辦。持卡人得於申請本專案後七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解除本專案之申請。*「滙豐e指分」及「行動帳單」將於信用卡系統升級之新系統上線基準日後終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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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保留最終核准本專案成立與否,以及決定核准金額、分期期數、手續費、分期利率暨持卡人之其他信用條件是否經本行認可得申請本專案之權利。關於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滙豐(台灣)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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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者外,本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專案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