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與服務

高額旅遊平安險,完善旅遊保障
保險有效期間:2019/7/1-2020/6/30

只要您以滙豐(台灣)信用卡為您本人及家屬(即配偶、受撫養未滿25歲之未婚子女) 支付全額公共運輸交通工具費用(如商用客機*、火車及輪船),或參加旅行團時支付旅遊團費總額之80%(含公共運輸交通工具費用)以上,即享有高額旅行平安險及旅遊不便險等全方位保障。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實際保險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須依保單條款為準。
※ 若使用免費機票則不在承保範圍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1)經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路線之航班。(2)任何不特定之旅客都可購票搭乘。持卡人享有保險保障前提一般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參加旅行團的80%以上團費者。

  • 搭乘以下飛航班機將列入旅行平安險承保範圍,定期航班一般係指航空公司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非航空公司時刻表及價目表上記載之航班則為包機或加班機,包機或加班機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且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若使用免費機票則不在承保範圍內。
  • 搭乘以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則不列入旅行平安險承保範圍,包括政府包機(如元首出訪、專機接送僑民、軍包機接送放假軍人…等包機)及公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如各壽險公司招待業務員於海外舉辦精英大會之包機等)。
國泰產險配合保險法修訂,自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5日起調整「殘廢」及「失能」等相關用詞,說明如下:
  • 一.依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增訂「保險法」第107-1條,並修正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及第138-2條辦理。
  • 二.依據前揭總統令,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國泰產險將進行保險契約文件等相關用語之調整,惟此調整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
  • 三.自107年6月15日(含)起之保險契(附)約,其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內含下表所列原用詞者,將適用「國泰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國泰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財產保險商品適用)」,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附)約之一部分, 保險契(附)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與該批註條款有關之保險契(附) 約之用詞依下表調整: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
  • 四.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
依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本行所提供之旅遊平安保險其相關權益變更如下(如保險法第107條有變更,依最新法規公佈為主):
身故保險金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契約對於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失能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時,其失能保險金給付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旅遊平安保險

旅行不便保險

保險除外責任
  •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 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 四.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 五.未經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承保之促銷活動。
  • 六.恐怖主義行為。
  • 七.免費贈送之機票。

申請理賠檢附文件

本產品由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各項承保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以滙豐(台灣)與保險公司所簽定之保險契約所載條款為準。保險契約詳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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